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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辉与陈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陈建发,李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145号原告黄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建发,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李小芳,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诉被告陈建发、李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发、李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炜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巫卫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