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辉与陈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陈建发,李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145号原告黄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建发,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李小芳,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诉被告陈建发、李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发、李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炜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巫卫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