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永田与高乐乐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田,高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田,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乐乐,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永田依据本院(2014)神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乐乐故意伤害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高乐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乐乐向申请执行人张永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经济损失共计38109.7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乐乐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高乐乐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