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乐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45号原告重庆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8656-6。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斯小林,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乐生,男,汉族,194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物业公司)诉被告徐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晓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斯小林,被告徐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顺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全体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被告是该小区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是73.3平方米,每个月按照0.8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每个月应缴纳58.64元。从2014年9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物管费234.56元,路灯公摊电费2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34.56元、路灯公摊电费20元、违约金31.74元,共计286.3元。被告以停车场建筑垃圾无人管理为由拒交物管费,原告是为了将建筑垃圾填补小区空地,扩建停车场用,同时也可以控制业主种菜的行为。被告徐乐生辩称:未交物管费和路灯公摊电费属实,因为被告服务不到位,绿化不达标,建筑垃圾无人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全体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被告是该小区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是73.3平方米,每个月按照0.8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每个月应缴纳58.64元。从2014年9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物管费234.56元,路灯公摊电费20元。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照片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接受了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等。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服务有瑕疵、不到位,故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1.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违约金过高,以徐乐生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的总额234.56元为基数,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出违约金为2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4年9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34.56元,路灯公摊电费20元,违约金20.2元,共计274.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乐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巧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