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延广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延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94号罪犯张延广,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延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于2012年11月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铆装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4.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度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延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