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明华与姜景生、岳三奇、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华,姜景生,岳三奇,张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386号原告林明华,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新华路**号。被告姜景生,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大张家镇保西村。被告岳三奇,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樱桃园镇岳亭村。被告张建民,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大张家镇大张村。本院受理原告林明华诉被告姜景生、岳三奇、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下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书,限原告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400元,原告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存成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红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