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盛存立与梁山鸿宇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存立,梁山鸿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盛存立,农民。被告:梁山鸿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拳南村)。法定代表人:岳秋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存立诉被告梁山鸿宇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存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存立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存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原告盛存立负担。审 判 长 丰思国审 判 员 宋文喜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