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贵与被执行人丁国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丁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马贵,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丁国义,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马贵与被执行人丁国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1998)二民督字第16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去农安查封被执行人丁国义土地支补款,经农安县前岗乡政府查询,被执行人丁国义名下无土地支补款。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二民督字第16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