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延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延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509-1号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金蛙路南方新城物业管理用房内。法定代表人马德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祖国丽,女,1970年1月3日生,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蒋延顺,男,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延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延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延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爽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周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