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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振启与马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启,马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郑振启,农民。委托代理人范中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振启诉被告马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振启以与被告马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启撤回对被告马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郑振启承担。审判员  孟凡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珉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