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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吴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09号原告蔡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昌某云,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沈某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