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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柴红治与王喜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红治,王喜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柴红治,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书伟,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喜军,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1层22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16层。负责人石军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柴红治诉被告王喜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已私下和解,现原告柴红治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红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红治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