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涛涛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邱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本院在审理邱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长刘洋审判员张教月审判员姜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周玲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