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后,于同年4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玲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与黄石某塑料有限公司签订租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63号门面合同,随后张某对此门面进行改造装修,以美容美发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公开招聘女服务员。2015年1月2日、1月9日,其分别招聘陈某、叶某对外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与卖淫女约定:按3:7的比例分成,即卖淫一次,收费100元,张某得赃款30元,卖淫女得赃款70元。2015年1月15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店二楼检查时当场抓获陈某与嫖客闵某、叶某与嫖客罗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截至被抓获时止,二名卖淫女共卖淫六次,被告人张某实际分得赃款120元。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叶某、闵某、罗某等人的证言,门面租赁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陈某等人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牟取利益,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玲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