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鲁平与邵家峰等民间借贷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冯鲁平与被执行人邵佳峰、韩士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鲁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邵佳峰、韩士贤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3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张昌阳执行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存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