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代义军与陈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义军,陈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25号原告:代义军,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川,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友,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义军与被告陈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代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义军负担。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妙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