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范加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范加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泉,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加林,男,汉族,1953年3月14日生。原告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加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