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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健、姜美玲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健,姜美玲,刘秉华,李方栋,刘稳章,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86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杭健。被执行人姜美玲。被执行人刘秉华。被执行人李方栋。被执行人刘稳章。被执行人张峰。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健、姜美玲、刘秉华、李方栋、刘稳章、张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