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魏艳玲与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玲,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魏艳玲,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被告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B段西侧难缓解北侧(姜柯综合楼)。申请执行人魏艳玲与被执行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0000155611043863内的存款34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