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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409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杜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实并扣划被执行人杜某某银行存款397.16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实并扣划被执行人杜某某银行存款397.16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本案暂未能执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