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申字第0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1诉蔡×2、蔡×3、蔡×4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1,蔡×2,蔡×3,蔡×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038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蔡×1,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蔡×1之夫),男,1951年9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2(曾用名蔡××),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1(蔡×2之舅),男,1932年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3,女,1956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2(蔡×3之姨),女,1945年8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4,男,1957年8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蔡×1因与被申请人蔡×2、蔡×3、蔡×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2013)东民初字第0986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1申请再审称:(2013)东民初字第09866号民事判决超出了其诉讼请求,该案应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审理二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而该判决却对1999年以来的所有案件做了详细的总结,有些案件与申请人的案件无关。另,原审提交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由于历史原因找不到见证人,原判仅以见证人下落不明为由,不认可申请人提交的代书遗嘱的真实性,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不认可法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法院调取确认齐×3退休时间的材料及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医院离退休人员职称评定的规定。故要求依法撤销(2013)东民初字第09866号民事判决书,并对申请人蔡×1诉被申请人蔡×2、蔡×3、蔡×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进行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3)东民初字第09866号案件审理查明了诉争房屋坐落在本市×××巷××号院北房靠东头三间及东房一间产权变更情况,并就申请人蔡×1提交的遗嘱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提交了齐×3的签字,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签字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申请人蔡×1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另,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提交了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文件,对本院调取的两份1988年1月16日齐×3所在单位天津市中心×××医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聘申报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本院重新调取证据。本院认为,(2013)东民初字第09866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未超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中,申请人要求本院调取齐×3在天津市中心×××医院的相关材料于法无据,亦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李希农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