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XX与王XX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张XX,女,汉族,应县人。被告王XX,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15日在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琼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