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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XX与王XX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张XX,女,汉族,应县人。被告王XX,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15日在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琼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