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范广臣,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邢富翔,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袁宝财,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并查封其名下六辆车,经查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40号的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