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史某甲、史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史某甲,工人。被告史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史某甲、史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