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建与刘萍、金长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刘萍,金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建,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萍,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长海,住大连市。再审申请人刘建因与被申请人刘萍、金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建申请再审称,原审从开庭到审理终结直至执行其均不知情,因为其丈夫金长海欺骗她是还信用卡欠款,一直信以为真,直到2014年12月初才知道是因为官司,且所涉及的借款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申请法院再审。被申请人刘萍未提交书面意见。被申请人金长海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再审申请人刘建公告送达,自2014年1月10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时间。综上,刘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颜秀玮审判员 张文国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讷 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