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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执指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石超美与青州市一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石超美,男,加拿大国籍,1958年8月2日生,护照号:QB297741,住1470PembertonAve,NorthVancouver,BCV7P2S1。被执行人:青州市一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州市综合商务办公区(花都大道以北,仙客来路以东)。申请执行人石超美与被执行人青州市一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外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石超美与被执行人青州市一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