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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谷婷婷与谷玉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亭亭,谷正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谷亭亭,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文登市泽头镇高家庄村。被申请执行人谷正米,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村镇姜南庄村西街128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327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亭亭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