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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韩明寿申请执行马存安、王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589-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89-1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寿。被执行人:马存安。被执行人:王运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7万元为限额),案件诉讼费13500元,执行费7400元,合计520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马存安、王运芝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209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7万元为限额);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