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38号原告白某某,女,1967年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