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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联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89号申请人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新街42号右侧原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汉华,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85号1幢3-2。法定代表人:刘俊余,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联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36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联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0000元,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联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