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蔡国礼与王保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礼,王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蔡国礼,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保刚,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蔡国礼诉王保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保刚未按期履行,蔡国礼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保刚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王保刚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