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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南南与被告李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南,李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张南南。被告李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负责人刘东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南南与被告李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南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南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南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南南承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