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359号原告曹某。被告司某某。原告曹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冯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