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盛火生与吴政、金艳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火生,吴政一,金艳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盛火生。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明秋,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政一。被告金艳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18号。负责人张双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火生与被告吴政一、金艳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火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盛火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已由盛火生预交),由盛火生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