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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安徽省霍山县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山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按摩店,要求按摩。黄某某在包厢内给程某某按摩时,要求先付款,程某某未带现金,提出先用手机抵押给黄某某,黄某某不同意。程某某用手掐住黄某某颈部,要黄某某把钱拿出来,黄某某掏出手机欲打电话求助,程某某将其手机夺走。后黄某某以拿钱为由挣脱程某某,并大喊抢劫,程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将黄某某的手机丢弃。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282元。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霍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公诉机关以相关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证明指控,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按摩店,要求按摩。在按摩过程中程某某用手掐住黄某某颈部,要黄某某把钱拿出来,黄某某掏出手机欲打电话求助,程某某将其手机夺走放在自己口袋。后黄某某以拿钱为由挣脱程某某,并大喊抢劫,程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另查明,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霍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六安市人口系统下载件、到案经过、霍山县人民法院(2008)霍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金敏审判员  赵前利审判员  许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