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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单树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树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580号罪犯单树松。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09年8月11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单树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8月1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单树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单树松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单树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单树松的刑期减去一年二十四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