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审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台州黄岩百业模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台州黄岩百业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梁华平,局长。被执行人台州黄岩百业模具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王利兴,厂长。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台州黄岩百业模具厂作出的黄安监管罚(20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事实清楚,决定对执行人台州黄岩百业模具厂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仟元整的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台州黄岩百业模具厂作出的黄安监管罚(201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