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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与杨顶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杨顶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621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曹家镇。负责人樊佰超,行长。被告杨顶冲。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与被告杨顶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