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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杉风橡胶制品厂与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杉风橡胶制品厂,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杉风橡胶制品厂,现住柳州市东环路**号,联系电话:139*。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现住柳州市基隆村委办公室南面。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杉风橡胶制品厂申请执行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二)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昌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