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成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成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冯涛,行长。被告成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成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明琼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