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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61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因���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与群众刘某某(化名)在网上联系毒品交易事宜。2015年3月5日12时30分许,双方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即深圳市龙华新区某处,被告人杜某某交给刘某某一包用透明塑料胶袋包装的毒品,刘某某交给被告人毒资人民币15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杜某某即被民警抓获,并从杜某某处缴获毒资1500元、作案手机一部、电子秤一个、锡纸一卷;在刘��某处提取到交易的疑似冰毒5.02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疑似毒品收条、通话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5.02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子秤一个、锡纸一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蓝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