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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民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益东与朱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东,朱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309号原告:刘益东,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兴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东与被告朱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益东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东撤回对被告朱兴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益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大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