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45-2号原告北京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怀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北京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怀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413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定州市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仇洪山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