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州昱耀管业有限公司与余学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昱耀管业有限公司,余学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昱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港区镇南沙三甲里路。法定代表人许丽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阿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学春。上诉人苏州昱耀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学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昱耀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昱耀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昱耀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昱耀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