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中海与张宁、崔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李中海,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冬梅,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宁,农民。被告崔韦,农民。原告李中海诉被告张宁、崔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中海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宁、崔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海撤回对被告张宁、崔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