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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张春法与方莉红、方伟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法,方莉红,方伟强,曹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张春法。被告:方莉红。被告:方伟强。被告:曹彩梅。原告张春法为与被告方莉红、方伟强、曹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方莉红、方伟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2、被告曹彩梅对被告方莉红、方伟强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红卫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春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莉红、方伟强、曹彩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方莉红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春法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上述借款由被告曹彩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方莉红交付借款4万元。但方莉红至今未能返还上述借款,曹彩梅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方莉红、方伟强于199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上述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方莉红、方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春法借款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曹彩梅对被告方莉红、方伟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曹彩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莉红、方伟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方莉红、方伟强、曹彩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