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高某,男,197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4月21日生,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