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娜与周海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娜,周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陈娜。被执行人周海娟。本院在执行陈娜申请执行周海娟、刘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博执字第14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存泽的工资收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天贵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