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志斌、李平盗窃罪,李志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斌,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李志斌(绰号:三宝),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平(绰号:小胖子),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斌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李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怀鹤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志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二、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志斌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云生审 判 员 龚 琰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