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祁凤与仲继越返还财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凤,仲继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凤,女。委托代理人:朱世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继越,男。上诉人祁凤为与被上诉人仲继越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祁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凤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上诉人祁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义明审判员 杨向东审判员 刘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