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平志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志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平志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新一 来源: